《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申诉的范围(参照四川外语学院重庆第二外国语学校《学生申诉暂行办法》)
(1)对学校给予的各种违纪处理不服的。
(2)对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送入工读学校的决定不服的。
(3)对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或没收学生财物不服的。
(4)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5)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坏其名誉权的。
(6)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
(7)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8)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9)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10)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其他学生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