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学校清理、规范的策略
雷思明
改制学校多是名校办民校的产物,从2006年起,国家就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对其进行清理规范,并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然而十年过去了,一些省市的清理、规范任务仍未完成。究其原因,除了利益牵扯之外,还因为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复杂、难度很大,需要精心的政策和法律设计。笔者曾参与多所学校转制的法律服务工作,积累了了一些法律实务经验,在此略谈一二。
一、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的政策、法律动因(外部动因)
(一)改制学校的类型:3种类型——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
要么改为公办,要么改为真正的民办学校。
(二)法律动因——改制学校不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民办学校”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民办学校的定义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办学经费来源的界定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的限定条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 “五独立”)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4、很多改制学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
原因:即便做到了“五独立”,但是:
(1)学校办学的唯一主体是公办名校(国有事业单位);
(2)学校最初办学经费来源不符合“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的要求
包括:办学土地(国家划拨);‚ 师资来源于公办名校;ƒ最初的启动经费有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性经费。
(三)政策动因——教育部要求对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1、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对改制学校“关门”
“一些地方在进行公办中小学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甚至简单地出售、转让公办学校,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方向,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现就做好中小学改制学校及及其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三、……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在2006年另行制定下达……”
2、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明确提出对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确保其办学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在2008年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改制学校要么改为公办学校,要么改为民办学校,争取在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个别地方由于特殊原因,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推迟,但也必须尽快完成。
二、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的内部动因
转换办学机制,解决办学经费紧张问题,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做大做强教育。
三、学校改制的模式选择及其焦点问题
(一)模式一:改为公办学校
焦点问题:
1、非国家资本的退出问题;
2、改制学校的负债问题,债务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二)模式二:改为民办学校
焦点问题:
1、清查清查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做好清理规范后的教师稳定工作。
四、改制的一般流程
(一)论证、宣传阶段
1、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报请上级确定初步的改制设想
3、向社会公开改制意向信息
(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阶段
1、清产核资:由改制领导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改制学校的账务、资产进行清理、核对,从而摸清家底、界定产权
2、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形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无形资产(商标、专利、品牌价值等)进行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为交易提供依据。
难点:学校品牌价值的评估
(三)与目标投资者协商确定改制的具体方案阶段
1、协商确定交易价格、股权比例及产权交割方式。
2、协商制定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的人员组成,董事长及校长的人选及权利。
3、协商制定教职工的安置事项
4、草拟转让合同
(四)内部表决、上级审批、交易公告阶段
1、改制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对改制方案的表决决议;
2、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部分,教代会表决决议;
3、上级审批;
4、通过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交易公告(20个工作日)
(五)签约、登记、产权交割阶段
1、与投资方签订转让合同;
2、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3、完成产权交割。
改制完成!
(作者雷思明系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