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的七日内,应当作出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⑵.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⑶.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⑷.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⑸.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⑹.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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